广东省黄石教育发展基金会

广东省黄石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广东省黄石镇教育发展基金会。

本会的宗旨:多渠道筹资,发展黄石镇教育事业。

本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接受捐赠、依法管理和使用资金;奖教奖学、扶贫助学。

第二条 本会的原始资金来源于社会团体、个人捐赠及其产生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 本基金会下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兼任。

第五条 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七条 本会财产主要用于:奖教奖学、扶贫助学。

第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范围使用财产。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条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十一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方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 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方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三条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10月30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结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注销登记。本会办理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附件下载:

基金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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